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 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m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3m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
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
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度。
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
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
(一)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 -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 -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1.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2.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3.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4.分布在历代皇家园林、庙宇、道观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并具有历史记载的树木;
5.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6.分布在名人故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8.其它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和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现场鉴定
(一) 树种鉴定
观察鉴定对象营养器官(茎、叶)和繁殖器官(花、果)形态、解剖特征和生长特性,根据《中国树木志》的形态描述和检索表,鉴定出树木的科、属、种,并提供拉丁学名和中名。
(二)树龄鉴定
根据树木健康状况、当地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历史档案资料情况,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按以下先后顺序优先原则,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树龄鉴定:
1.文献追踪法:查阅地方志、族谱、历史名人游记和其它历史文献资料,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推测树木年龄。
2.年轮鉴定法:用生长锥钻取待测树木的木芯,将木芯样本凉干、固定和打磨,通过人工或树木年轮分析仪判读树木年轮,依据年轮数目来推测树龄。
3.年轮与直径回归估测法:利用本地(本气候区)森林资源清查中同树种的树干解析资料,或利用贮木场同树种原木进行树干解析,获得年轮和直径数据,建立年轮与直径回归模型,计算和推测古树的年龄。
4.访谈估测法:凭借实地考察和走访当地老人,获得口头证据,推测树木大致年龄。
5.针测仪测定法:通过针测仪的钻刺针,测量树木的钻入阻抗,输出古树生长状况波形图,鉴定树木的年龄。
6.CT扫描测定法:通过树干被检查部位的断面立体图像,根据年轮数目鉴定树木的年龄。
7.碳14测定法:通过测量树木样品中碳14衰变的程度鉴定树木的年龄。
(三)生长势等级鉴定
根据古树叶片、枝条和树干生长的正常或衰弱程度划分为正常、衰弱、濒危、死亡四级(表1)。
表1 古树生长势分级
生长势级别 分级标准
叶片 枝条 树干
正常株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大于95% 枝条生长正常、新梢数量多,无枯枝枯梢 树干基本完好,无坏死
衰弱株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95%~ 50% 新梢生长偏弱,枝条有少量枯死 树干局部有轻伤或少量坏死
濒危株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小于50% 枝杈枯死较多 树干多为坏死,干朽或成凹洞
死亡株 无正常叶片 枝条枯死,无新梢和萌条 树干坏死、损伤、腐朽现象严重,无活树皮
四、名木现场鉴定
名木的树种鉴定、树龄鉴定、生长势鉴定均与古树鉴定方法相同。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可分别采用以下鉴定方法:
1.实物证据鉴定法:根据植树现场、名人故居、风景名胜地、庙宇的树木和建筑实物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2.书面证据鉴定法:根据科技文献、新闻报道、文史档案中的记载等书面证据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3.口头证据鉴定法:根据了解植树历史相关人员的口头证据,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范畴。
五、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一)鉴定机构
一、二、三级古树均由所在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一级古树和名木报由省级绿化委员会审定,二级古树报地市级绿化委员会(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审定,三级古树由县级绿化委员会自行审定。负责审定的省、市绿化委员会对上报的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自行组织专家鉴定。
(二)鉴定人员
鉴定小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鉴定技术要求
古树名木现场鉴定后须出具《古树名木现场鉴定意见书》(见附录1),并附照片和电子图片。对于同时具备一级古树和名木条件的树木,需要同时提交古树和名木的技术档案。
六、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对一级古树和名木的审定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对二级古树的审定结果,由市级绿化委员会(直辖市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报市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报省级绿化委员会备案。对三级古树的审定结果,由县级绿化委员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各地古树名木普查结果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统一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备案。